2021年6月24日,我国就澳大利亚对中国部分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涉及产品包括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铁道轮毂、风塔、不锈钢水槽等产品。在磋商请求中,中国指控澳大利亚对华“双反”措施违反了WTO的如下规定:
1. 对铁道轮毂、风塔、不锈钢水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GATT和《反倾销协定》下的如下义务:(1)《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第2.2.1.1条以及GATT第6.1条:澳大利亚未基于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数据计算成本,没有根据出口商保存的记录计算相关费用,也没有适当认定生产成本。(2)《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以及GATT第6.1条: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澳大利亚没有使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3)《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2.1.1条: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澳大利亚纳入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费用。(4)《反倾销协定》第2.4条:澳大利亚没有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也没有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作出适当考虑。(5)《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澳大利亚没有依据这些条款适当地确定利润数额。(6)《反倾销协定》第9.3条和GATT第6.2条:澳大利亚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超过了倾销幅度。
2. 对深冲压不锈钢水槽的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税的确定、命令以及据此征收的反补贴税违反了《补贴协定》(补贴协定)下的如下义务:(1)《补贴协定》第1.1条(a)款(1)项:澳大利亚错误地认定或缺乏足够依据认定了“财政资助”。(2)《补贴协定》第1.1条(b)款和第14(d)款:澳大利亚错误地认定“低价提供原材料”构成“授予利益”,并且不适当地计算了利益数额,包括以中国市场条件“扭曲”为由拒绝使用中国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基准。(3)《补贴协定》第2.1条(c)款:澳大利亚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证明“低价提供原材料”具有专向性。(4)《补贴协定》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澳大利亚在调查申请书缺乏认定存在“财政资助”和“专向性”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起调查,且未对申请进行充分审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指出:澳大利亚的上述措施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中国在上述协定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中国期待借助这次诉讼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希望澳方采取切实行动,纠正错误做法,避免贸易扭曲行为,尽早使中澳相关产品的贸易回归正常轨道。
中国磋商请求: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03_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