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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稳就业抗扭曲法案》核心规则和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5-30 15:43:22]    浏览量:1412次

2021年4月15日,美国俄亥俄州共和党籍参议员Rob Portman和民主党籍参议员Sherrod Brown提出了《消除全球市场扭曲保护美国就业法》的立法建议(Eliminating Global Market Distortions to Protect American Jobs Act,以下简称“稳就业抗扭曲法案”)。

一、《稳就业抗扭曲法案》的立法目的

根据法案文本内容,《稳就业抗扭曲法案》旨在规制以下五类贸易救济措施规避行为:第一,美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及征税实施后,被调查国通过向第三国转移产能,规避征税措施;第二,通过实施跨境投资和经贸合作的国家战略,实施跨境补贴,输出市场扭曲;第三,通过对涉案产品实施微小改变或者后续开发等方式,规避贸易救济征税;第四,通过非居民进口商身份,逃避美国对外贸易救济征税;第五,通过实施币值低估,获得不正当贸易竞争利益。

二、《稳就业抗扭曲法案》核心规则

基于上述立法目的,《稳就业抗扭曲法案》设置了十二类针对性的核心规则:1. 设立“惯案调查”类型,涵盖(1)针对同类型涉案产品启动的同一或者不同国别的同期贸易救济调查原审调查;(2)新立案申请前2年内,针对同类型涉案产品的原审调查案件;2. 加强美国商务部针对惯案调查的执法效率,缩短调查程序时限,并剥夺应诉方的延期程序权利;3. 降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惯案调查的产业损害认定标准;4. 建立针对跨境补贴的反补贴措施国内法律依据;5. 明确反倾销调查中基于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代表性测试要件;6. 限制涉案产品所含进口原材料关税退税的出口价格上调幅度;7. 在反倾销调查中,假借“特殊市场状况”规则,对认定存在市场扭曲的进口原材料成本实施调整;8. 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别、享受补贴、存在倾销或者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销售的原材料成本进行调整;9. 加强反规避执法,缩短并明确调查程序时限;10. 对非居民进口商实施美国境内资产要求,避免外国出口商通过在美国设立非居民进口商,逃避贸易救济征税措施;11. 扩大美国商务部对涉案产品范围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限;12. 支持美国商务部的币值低估补贴调查行政措施,确立币值低估补贴项目调查及反补贴措施的美国法律依据。

三、《稳就业抗扭曲法案》对中国出口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惯案调查与替代及转移投资

美国发起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开发替代产品,或者实施对外转移投资的方式,继续开展贸易往来。以往,美国国内产业在不满足反规避规则条件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重新申请针对替代产品,或者针对第三国进行贸易救济调查立案的方式应对中国企业采取的上述举措。这种情况下,美国产业不但需要承担支持贸易救济调查的成本,而且尤其是在无法对转移投资国别适用替代国方法,或者替代产品对美出口数量较小的情况下,调查结果也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

《稳就业抗扭曲法案》一旦生效,中国企业的通过转移投资或者开发替代产品的应对模式将遇到极大挑战。

(二)一带一路、RCEP与原材料出口、跨境补贴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RCEP自贸协定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更加便利地实施全球区域经营布局的同时,也获得了应对包括美国在内外国贸易救济措施的抓手。但是,如果《稳就业抗扭曲法案》生效,外国企业进口中国产原材料,可能被美国认定为享受跨国补贴。这种情况下,外国企业采用中国原材料的经营决策将会更加困难,进口中国材料进行产品生产的商业模式将会受到严重挑战,从而导致中国产品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下降。

(三)非居民进口商的在美资产要求

美国开始实施对华产品贸易救济征税后,由于追溯征税体制的原因,美国本土进口商不愿承担复审风险,要求中国企业注册非居民进口商,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复审风险。在此过程中,部分中国企业也确实存在利用非居民进口商身份,采用低价报关方式规避征税,并在出现复审税率提高的情况下,采取破产方式逃避征税的情况。

对此,《稳就业抗扭曲法案》要求非居民企业符合在美资产要求。这一方面将会极大限制中国企业采取非正当方式规避关税的手段,但同时也会导致美国进口商对继续采购中国产品的意愿降低,严重妨碍中国企业通过自行承担复审风险方式,维持对美出口的正当权益。

(四)特殊市场状况中的成本项目调整与低于成本测试

在以往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别的调查中,业已存在以“特殊市场状况”为由,不但否认以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作为确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同时还在核定正常价值过程中,对特定成本项目进行调整的情况。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此类成本项目主要针对的就是原产自中国的原材料。

《稳就业抗扭曲法案》生效后,美国商务部除了可能在核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直接调整成本项目外,还可以在无法认定同类产品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后的同类产品成本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的方式,人为提高作为正常价值的内销价格组成。实际上,此类调整方式并非美国的首创。澳大利亚在对华钢铁、有色产品调查中,2009年就开始采取此类措施。中国方面应当尤其重视歧视性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的国际传导效应。

(五)出口价格中的退税调整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确《稳就业抗扭曲法案》中规定的出口价格退税调整并非中国企业日常获得的出口增值税退税。两者差异体现在:第一,《稳就业抗扭曲法案》所调整的出口退税指的是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第二,中国企业获得出口退税是原材料采购中发生的进项增值税;第三,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生产成本;第四,关税属于原材料采购成本,计入生产成本;第五,出口增值税退税不属于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第六,在存在出口增值税征退税差情况下,不予减征和抵扣税额作为减项调整出口价格,或者作为增项调整正常价值,趋势上提高倾销幅度;第七,《稳就业抗扭曲法案》规定的进口原材料关税退税是出口价格的增项调整,趋势上降低倾销幅度;第八,《稳就业抗扭曲法案》把进口原材料关税退税调增出口价格的幅度,限制在涉案产品成本中所含进口原材料的退税内,削弱了进口原材料关税退税调整调低倾销幅度的能力。总体上,《稳就业抗扭曲法案》上述规定不利于其他国家企业采用中国进口材料,对贸易全球化存在负面效应。

(六)币值低估补贴

2020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通过增补行政法规的方式,建立了币值低估补贴项目的专向性、基准汇率以及补贴获利计算规则。《稳就业抗扭曲法案》的价值在于填补币值低估补贴规则在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白,也就是在美国国会立法层面上,授予美国商务部终极执法权。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国会从1985年开始曾经19次推动币值低估立法,但由于汇率形成机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汇率作为宏观经济指标,对微观贸易的影响难以量化评估等因素,均未最终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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